健康 定义及细则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于“健康”的定义是:

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

本定义的文献资料出处为:1946年6月19日至7月22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会议通过、61个国家代表于1946年7月22日签署(《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第2号第100页)并于1948年4月7日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序言。自1948年以来,该定义未经修订。

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细则:
  
1、有足够充沛的精力,能从容不迫地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而不感到过分紧张。
2、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事无巨细不挑剔。
3、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4、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外界环境的各种变化。
5、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
6、体重得当,身材均匀,站立时,头肩、臂位置协调。
7、眼睛明亮,反应敏锐,眼睑不易发炎。
8、牙齿清洁,无空洞,无痛感,齿龈颜色正常,无出血现象。
9、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10、肌肉、皮肤有弹性。

其中前四条为心理健康的内容,后六条则为生物学方面的内容(生理、形态)。

总人口中,仅5%的人是健康的

这是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调研统计的结论,中国也做过类似调研、结论相同:

  • 总人口中,仅仅5%的人是健康的
  • 总人口中,20%的人患有医学意义上的疾病
  • 其余人口(总人口中的75%)处于亚健康状态

健康不是特权,而是一项人人都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6年)设想,“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
  • 将健康理解为一项人权,为各国确立了一项法律义务,必须确保及时获得可接受、可负担且质量适当的卫生保健,并提供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例如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食品、住房、卫生相关信息和教育,以及性别平等。
  • 各国支持健康权的义务,包括通过分配“最大限度可用资源”逐步实现这一目标,接受各种国际人权机制,例如普遍定期审议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查。在许多情况下,健康权已被纳入国内法或宪法。
  • 以权利为基础的卫生方针,要求卫生政策和规划必须优先考虑在更大公平方面被抛在最后面的那些人的需要,这一原则在最近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全民健康覆盖中得到了呼应。
  • 必须不受歧视地享有健康权,此类歧视包括出于种族、年龄、族裔或任何其他身份而受到的歧视。不歧视和平等要求各国采取步骤,纠正任何歧视性的法律、惯例或政策。
  • 基于权利的方针的另一个特点是切实参与。参与意味着确保国家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者切实进入制定规划的各个阶段:评估、分析、计划、实施、监测和评价。

全民健康是中国优先发展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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